(四)为全面掌握备案制试点工作情况,市局将通过书面汇报、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各试点单位应将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试点工作总结及上报
各试点单位应在试点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试点工作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上报市局。总结报告中应包含: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等。
附件: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略)
附件: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管理工作,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本着“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程序规范、简约提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各主管国税机关,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需办理审核审批后方可进行税收处理的有关所得税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完备的相关申请资料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即可先行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应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事前审核审批手续,保留事后审核、监督和调整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涉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下事项的,纳税人需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