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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对按《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本人有求职要求,只为其核发《失业就业登录证》。
  (七)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要对其进行有关政策指导,告知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市场用工信息以及再就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宣讲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宣讲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及介绍定点培训机构与专业;指导失业人员填报求职·意向、培训意向、自谋职业意向等。
  (八)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2.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九)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定期向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报告求职情况;
  2.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4.应积极接受职业培训。
  二、失业保险待遇
  (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十一)“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5.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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