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切实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作用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45号),制定长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失业登记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转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目前丧失工作岗位,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或其它原因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市、县(市)就业服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失业人员的名单及失业原因、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同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通知本人按时办理失业登记,并在1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就业服务部门。未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或逾期未移交人事档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市、县(市)就业服务部门核审,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每月20日至下月9日凭《失业就业登录证》、指定银行存折和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在其《失业就业登录证》上注明,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为其计发失业保险金。街镇(乡)和社区实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