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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十八条 中标公告提交程序。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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