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规通报;
(九)投诉处理信息;
(十)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一)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数量、规格;
(三)中标金额;
(四)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五)定标地点、日期;
(六)中标人名称、地址:
(七)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内容必须真实,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给指定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