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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库[2003]16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由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

  第七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
  (三)资格预审信息;
  (四)政府采购目录;
  (五)公开招标信息;
  (六)采购结果;
  (七)中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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