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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三)全面清查开发区(园区)的规划、选址和建设是否符合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的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有无违反和随意调整规划的情况;城市规划管理权是否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等情况。凡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纠正,并依法规范。此项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发展计划、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以上工作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控制设立开发区(园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坚持以规划为龙头,规范开发区(园区)设立审批为基础,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积极保障产业用地,充分发挥开发区(园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区域经济等方面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一)严格开发区(园区)设立审批。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园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园区)集中。按照保障用地、集约用地、加强管理的原则,立足于盘活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保障工业项目依法及时集约用地。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园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园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园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二)理顺土地管理体制。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地按照“事权集中统一,体制理顺到位”的要求,坚决纠正违规供地主体,加快建立市对区、县对乡镇国土资源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确保政府全面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到位的市、县,10月底前落实到位。任何地方都不能以开发区(园区)特殊为由有所例外。
  (三)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各项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划拨用地要严格使用范围,严格标准和用途管理,特别是对原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要严格管理。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确保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配合。
  三、继续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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