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川府发电[2003]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自今年2月20日全国治理整顿土地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各地认真清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土地市场中的突出问题,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顺利进入处理整改阶段,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促进了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工作的开展。近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提出进一步要求,特别强调要重点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现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
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把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名称、数量、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规划面积,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按照国务院要求,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虽经省政府批准,但未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先行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完善审批手续。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园区),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要依法处理。各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设立、扩建开发区(园区)的文件要—并清理,凡与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不符的,要予以废止。此项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建设、监察、审计、科技、经贸、外经贸、教育、旅游、地税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清查开发区(园区)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核实开发区(园区)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已征用土地的用途是否改变,农民安置补偿是否落实,是否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等,并提出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报省政府审定。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计划、监察、建设、审计、农工办、农业、科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