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76号 2003年8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并将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及审批全部纳入总局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V3.0版)。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鲁国税发[2002]73号,以下简称旧规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修改)》(以下简称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规程及配套软件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新规程的推出适应了计算机管理的需要,是我省强化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能够有效简化免抵退税申报手续,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而且可以减少对财政及税收收入的影响,同时由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程度的提高,以及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信息的有效结合,对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充分认识新规程及配套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学习新规程的内容及配套软件的使用方法,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抓好对县市区征税机关、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及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确保新规程及配套软件如期顺利运行。
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抓好征退税衔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先征后退”改免抵退税,实现了征退税管理的一体化。征税机关对内销收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影响免抵税额及应退税额的计算,退税机关对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差异同样影响征税机关应纳税额的计算。新规程对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中退税机关、县市区征税机关以及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均作了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征退税衔接运行机制,确保新规程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新、旧规程的衔接工作。为避免新旧规程的交替给我省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省局确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规程,出口企业凡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均按照新规程要求申报免抵退税,6月份以前的出口货物仍然适用旧规程。基于新旧规程内容的变化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