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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一)夫妻互相投靠,进入主城区的,结婚8年以上;进入新市区的,须结婚5年以上。
  (二)“三投靠”人员进入卫星城及其小城镇的,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
  “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人口的,户口迁入城市时一并办理“农转城”手续。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配偶的随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成建制调、迁入我市的人员,必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改革人口划分方式,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按居民实际居住地和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和“农转非”审批。城市区划内的农村人口及政策性需要“农转城”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人口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承载能力,确定“农转城”的范围和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无落户条件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中;不愿意或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以及以借调、聘用、兼职、兼薪等形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不符合引进条件又确属我市需要的人员,可到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在住房、子女入学或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迁入的各类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调、迁入新城区的人员,5年内不得迁入主城区;要求迁入的,按外地调、迁入主城区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调、迁入主城区,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于其他部门批准的,须到市人口结构办公室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调、迁入新城区和卫星城的,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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