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45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
(五)经卫星城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亚洲体育比赛前6名、世界体育比赛前8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有接收单位的,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大连籍的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十四条 国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总部或销售、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经批准的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第十五条 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