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条件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35周岁以下,确属需要且当地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
(四)经新城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毕业生或急需专业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卫星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和新城区条件的。
(二)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