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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2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决定》对应的市级部门,均应对照《决定》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二、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除省以上规定的属市级政府和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外,还包括市政府和市级部门规定的由市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凡《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作相应取消,因特殊情况不能取消的,应说明理由;《决定》改变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我市作相应改变;《决定》备注栏事项,应予执行 。
  四、市级部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应依照《决定》形式提出取消、改变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其他机关行使、保留的建议及理由(或依据),并按要求填写《泸州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附后),于2003年9月15日前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组成初审小组,审查部门清理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六、市级部门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或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1.泸州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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