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国税函[2003]282号 2003年8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深入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消除当前制约出口增长的不利因素,省局最近就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简化退免税工作流程问题
从省局上半年的几次调研及日常掌握的情况看,在进出口税收管理特别是在免抵退税管理中,仍存在手续繁杂、审核环节过多的问题。如有的市在免抵退税审核中基层分局、县局、市局均要经历至少三级审核,一单业务审核完毕,要经过十几人签字,这种管理方式在去年免抵退税管理实施的初期,对保证审核工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审核环节多一方面使审核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各级审核中重复审核项目较多,效率不高,且易造成各级都管都不管的推诿现象,使得一些环节存在只签字盖章、未严格审核的环节虚设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
(一)退税正式申报前的预申报是为了减少正式申报的差错率和避免企业办税员往返于税企之间的多次奔波而推出的,但由于企业业务量、管理状况不平衡等一些实际情况,硬性要求企业必须经预申报,有时反而会增加企业负担,所以各市要全面考虑预申报的利弊,由企业自主选择预申报,企业认为不需预申报的一律不得要求企业预申报;
(二)在免(抵)退税申报中,要结合实际在明确职责、确保内部制约机制作用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无效或重复工作的环节。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国税局的退税部门职责凡可合并的,要取消其中一个环节,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接单后直接报市局进出口管理部门或由县(市区)国税局的退税部门接单后直接报市局;取消哪一个环节,具体由市国税局决定。
(三)退(免)税日常管理中为企业出具的各类证明,除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其它证明如退关退运、补办报关单、补办核销单、来料加工免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各地在严格控制、确保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将出证权限下放县(市、区)国税局。
二、关于流程简化后的退免税审核问题
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退免税工作流程简化后,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将主要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核范围包括对纸质退税单证的人工审核、退税电子信息审核以及有关退免税证明的审核与出具。审核工作要按照三级审核的要求完善岗责体系,建立起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格防范出口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市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基层审核单位的工作分工、审核内容和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制定出操作性强、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退免税审核工作制度,并报省国税局备案。退免税审核工作制度可参照鲁国税进[1999]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