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价工[2003]319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价工[2002]238号)的规定,现将《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价工[2002]238号)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区县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委托的有资质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从事招标采购药品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 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药品招投标过程中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四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一)必须将参与投标药品现行零售价格的执行依据报市物价局审核。
(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开标后,市物价局认为有必要调查其投标价格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严格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制度。
(一)医疗机构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评标体系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医疗机构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中标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