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要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法制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保证法律规范的效能,促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三、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11、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坚持职权法定、公正公开、责权一致、程序合法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执法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公平、公正、文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管理工作由权力型、管理型向责任型、服务型转变,树立行政机关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创建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宽松开放、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12、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须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认定后,在《大连日报》和市政府法制网站公布;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复议应诉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均须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复议资格证》,并在市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布。
13、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依照执法责任制设定的程序执行。防止重实体、轻程序和越权执法。要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执法过程中必须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有的法定权利。要提高办案质量,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处罚合理公正。
14、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2003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部门,都要按照WTO规则和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工作流程、有关工作要求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向社会公示。政府控制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资源使用权以及公共信息、人力资源等,在配置使用上一律公开、公正操作,实现信息共享,避免浪费,打破信息资源垄断和信息寻租。
15、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鼓励公民、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创业,对其依法开展商业谈判、引进内外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要大力支持和保护,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最便捷的服务,保证兑现各类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各项政策。不得搞地方、行业保护主义,对各类经济组织一视同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备案制并事先告知被检单位,不得干涉其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