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亲自抓好实施和组织落实。要带头学法、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切实领导、督促、支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二、搞好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法规范政府行为
5、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立法和决策制定机制。积极探索实行行政立法改革,吸收和借鉴国外、国内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咨询、听证等制度,以及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立法和决策制定机制,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推动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
6、围绕重点选定行政立法项目。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建设“大大连”的目标要求,重点推进有利于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有利于保护环境、发展科教事业、配置人才资源,有利于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加强廉政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项目。
7、努力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科学设立行政立法规范,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要防止通过行政立法使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8、坚持立、改、废同步。在加快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那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与WTO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相符,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束缚和妨碍生产力发展,影响投资环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市县两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在提请拟定每年立法计划的同时,要将修改、废止计划作为主要内容。
9、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立法计划的制定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要通过新闻媒体或电子政务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已发布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在《大连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外文版的编辑发行工作,建立大连市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咨询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