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举办展览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3]166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市物价局:
鉴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展览、展销会收取展位费;组织文化、技能等比赛收取评审(参赛)费等已逐步形成市场竞争,凡自愿参加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精神,其收费标准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由举办方与参展、参赛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相应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