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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气瓶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气
瓶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气瓶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03)1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普查整治的目的
  (一)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查清全市在用气瓶数量、安全状况;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使我市工业气瓶完成产权转移,实现自有气瓶管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完全实现托管管理,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现产权转移。
  (二)查清全市压力管道的数量、安全状况和分布情况;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定期检验和安全评定工作,实现安全状况等级管理。
  二、 普查整治的范围
  (一)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
  (二)压力管道普查整治的范围:输送介质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或者是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三、 普查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气瓶普查整治的重点: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的充装单位;严禁超过报废年限、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流入市场。强力推行定点充装制度,禁止充装站为非自有(或非托管)气瓶充装。
  (二)压力管道普查整治的重点:严厉查处非法安装压力管道、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及新改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四、 实施步骤
  (一)气瓶普查整治分普查摸底阶段、产权转移阶段、整顿治理阶段、登记建档、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2003年7月开始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氢气、氧气瓶等的专项普查整治工作;2003年12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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