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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民办学校及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的收费。民办学校及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整顿和规范学校代收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代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标准和扩大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自愿性收费变成强制性收费,委托各地制定标准的项目今年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个别偏高的要适当降低。省教育厅主办的《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只能由学校组织自愿订阅。用书目录外的学习辅导资料、其它书籍、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和学具等只能由学生直接向新华书店或出版发行单位购买,不得进入代收费范围,个别确需学生购买的也只能在省教育厅的推荐范围内,按省物价局认定的价格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订,不得强制学生订阅、强制收费。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为了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乱收费问题,重申:(1)中小学收费属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委托各地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外,各地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中小学收费文件必须报省备案;(2)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得再以其它名义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均按乱收费查处;(3)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等学力层次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4)符合条件允许招收择校生的公办高中,必须在保证计划招生数量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不准通过压缩计划招生数量多招择校生;(5)不准向学生收取“口子费”和类似“口子费”的其它任何费用;(6)学校的学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7)农村税费改革后不准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和其它集资,不准对农业税实行随读代征;(8)保险费,由学生或其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一律不得代办,开学期间保险公司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推销。
  六、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尽快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秋季开学前,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对本地实行收费公示的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各地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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