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8日 湘价费[2003]12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精神,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我省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具体办法是将学生普遍承担的杂费和部分代收费作为“一费制”的内容,开学时由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除计算机维护费、寄宿费、搭餐费和借读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计算机维护费、寄宿费、搭餐费和借读费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按其它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中和其它地区义务教育收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1)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外,其它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关)继续按城区和农村核定,每生每期小学农村70元、城区90元,初中农村90元、城区110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它城区(含县城)中学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学不超过5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标准内确定。(2)代收费。继续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其它等四项组成。其中:必订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生用书目录中的必订书目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收费,城镇学校按选用版别收费,必订书目中规定了选用范围的,按学校实际选用书籍和规定价格收费;收取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免费向学生提供英语或拼音学习磁带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课堂作业本。义务教育阶段应缴部分各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应缴部分中必订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它项目由各市(州)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核定。自愿部分由寄宿费、搭餐费、计算机维护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班费、选订课本费和影票费等六项组成。其中:计算机维护费,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40元,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50元,其它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25元,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期35元;选订课本费按学校或学生实际选订的课本和省物价局认定的价格收取,且只能在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中的自主选订书目及版本中选订,不得以其它课本顶替,用书目录以外或省物价局没有认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进入代收费。收取影票费后,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少于三部,农村不少于五部。寄宿费和搭餐费由各市(州)核定,但只准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3)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对跨城市区或农村乡镇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150元、初中不超过200元;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200元,初中不超过250元。(4)高中教育阶段的择校费。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市级重点中学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再收取择校费;未举办民办  高中的省市级重点学校允许招收一定的择校生,并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重点中学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50分以内,具体录取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市级重点中学要严格执行规定,严禁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录取分数线。(4)职业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参照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制定,报省备案。(5)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报到并取得学籍前一律不得向新生及家长收取捐资赞助费或变相收取捐资赞助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