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取得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自2003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用于本单位预防非典的消毒和防护用品支出,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据实扣除。
五、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六、自2003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被政府指定作为接受“非典”疑似病例观察诊疗病房或安置需暂时隔离人员用房的营业性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在防治“非典”期间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七、自2003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比例调整定额:饮食业按不超过原定额的40%调减定额,旅店业按不超过原定额的60%调减定额。各基层局可视纳税人受“非典”疫情影响程度,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分行业、分户定额调整额度。对实行“以票管税”征管的餐饮业、旅店业,按实际购买定额发票金额征税。
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采取申报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饮食业、旅店业、会展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可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在此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依照程序给予相应的减征、免征或缓征的照顾。
八、自2003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对单车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客运车辆纳税人,减半征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对单车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税款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其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司机个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实行申报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在此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依照程序给予相应的减征、免征或缓征的照顾。
九、自2003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对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因“非典”造成严重经营困难,暂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1至3个月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