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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典”时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典”
时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149号 2003年8月18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防治“非典”期间,市局先后下发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93号)。近日市政府又下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保持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3]56号)。上述文件在减免时间、减免范围等政策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各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便于掌握和执行,现对“非典”期间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受“非典”影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的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在停业期间,不征收其核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款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三、自2003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医院、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有关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工作者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大财社[2003]154号)规定,对其在防治非典期间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物、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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