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 2003年8月14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打击非法占有、运输国家资源的不法行为,根据2003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治理超载工作协调会议精神,凡机动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装载规定超载运输煤焦的,对超载部分一律予以没收、拍卖,拍卖后的款项用于专项治理超载工作。现就没收超载煤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警要加大治理超载工作力度,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查处超载运输车辆。对超载运输的煤焦,一律按规定进行卸载,并予以没收。
二、公安交警统一对卸载、没收的煤焦按照卸载的数量认真登记造册,同时给车主、货主或者驾驶员出具省财政统一的罚没手续。对于没收的煤焦要加强保管,及时拍卖,以免久放形成自燃,造成损失。拍卖活动原则上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邀请公证部门参加。拍卖后的款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拨付公安交警治理超载所需专项经费,用于购置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人员补贴、卸载费用等,不准挪做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