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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免税的核销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收齐整月份的免税核销资料后,认真填写《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的免税核销部分内容,及时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应附送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委托出口的提供);
  4、《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在对免税核销单证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电子信息挂审后,对出口货物免税予以核销,留存《免税申报表》的第二联,第一联退还小规模纳税人。
  第九条 免税的清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上年度办理的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于3月底前清理上年度全部的免税核销资料,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在3月底以前未收齐免税核销资料的,应填写《免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对未核销单证申请备案,同时写出清算报告,一并上报县市区退税部门。在6月30日以前收齐单证的,可予以核销,否则视同内销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报补税。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若货物已办理免税手续的,县市区退税部门应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免税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县市区退税部门每月应认真统计本县市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数据,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情况月报表》,于每月12日前上报市级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应于15日前将本市汇总报表通过广域网上报至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小规模免税报表目录下。
  第十二条 征、退税部门管理职责
  一、征收部门职责
  1、根据退税部门签章的《免税申报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办理免税手续;
  2、定期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及核销情况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3、对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核销的出口货物,根据退税部门的补税通知,通知小规模纳税人补税并予以征收入库。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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