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
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25号 2003年8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统一全省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操作程序,并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我们在总结枣庄、潍坊、滨州等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市,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均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凭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 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向县市区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第五条 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