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言行。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荣誉或学历等;
(三)在接受组织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间着装得体,整洁大方,精神饱满,形象端庄。男性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留长发(指头发盖住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蓄胡须、染彩发;
(二)外穿背心、短裤,穿拖鞋、赤脚穿鞋;
(三)未按规定着装。
女性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留长指甲、涂染指甲,染艳丽的彩发;
(二)佩戴大耳环、手链、手镯、脚链;
(三)穿低胸、露背、露脐或无袖上衣和高于膝盖以上的短裙、紧身装、牛仔装。
按规定配备标志服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按规定着标志服;
(二)着标志服不整洁,不规范;
(三)着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待岗。
第二十八条 执行公务期间言谈举止必须文明、礼貌、大方,提倡讲普通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语言冷硬、粗鲁,不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讲脏话或训斥对方;
(二)接打电话没有“你好”、“再见”等礼貌用语,不等对方讲话完毕,就挂断电话;
(三)举止不端,粗俗傲慢;
(四)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