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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五)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三)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第一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缴费用。违反第二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逾期30天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第三项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其中多次观看反动、淫秽物品的,或携带反动、淫秽物品入境,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二)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引用、泄露国家秘密;
  (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五)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六)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七)不按照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电脑。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第二十五条 时刻注意自身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或传播黄色影视作品和书刊,拨打色情电话;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非医疗性场所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
  (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四)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五)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家庭成员;
  (六)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七)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八)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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