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或让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
(五)动用、占用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补交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二)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等。违反本规定第一项的,追回公款,按侵占错误处理。违反第二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租用公车补缴费用。
第二十条 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第二职业;
(二)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
(四)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纪律处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退出,到期不退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遵章守纪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
(三)工作时间睡觉或下棋、打扑克、打麻将、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网上炒股等;
(四)办公场所物品摆放杂乱,卫生差。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仍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
(四)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