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转报、答复或批复。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依法行政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长期借用、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二)以口头、信函等形式,要求为亲属经办个体或私营企业在办照、场地、贷款、供货及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三)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
(四)在职责职权范围内研究涉及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人事安排、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问题时,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审定。在职责职权范围外涉及此类事项的调查、审定时,通过信函、便条、电话等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认真执行礼品登记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违反本条规定第一项,不按规定登记处理、据为己有的,除退回所受钱物外,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违反第二项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请或用公款内部相互宴请;
(二)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三)工作日中午违反规定饮酒;
(四)以各种礼仪、庆典名义用公款组织超标准的宴请;
(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本条规定,除由当事人补交全部宴请费用或超标准费用外,还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或相应纪律处分。其中,违反第五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