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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交接工作或不交接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二条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说上级、同级和下级的坏话;
  (二)捏造事实写匿名信,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
  (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六)其他有损于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忠于职守讲究效率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责任观念和服务观念,忠于职守,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
  (二)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
  (四)办事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及有意拖延;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四条 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办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二)对基层单位提出的不符合要求的请示、报告,不一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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