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一)不注重理论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缺乏政治敏感性;
  (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
  (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勤政为民勇于创新

  第六条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压制群众批评,对群众打击报复;
  (二)故意扣压群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
  (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岗。
  第八条 牢固树立学习是终身使命的观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
  (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
  (四)不能胜任新的岗位,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岗。

第四章 服从大局团结协作

  第九条 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
  (二)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偏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