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青办发[2003]010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第五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