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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查程序》(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审查程序》(暂行)的通知
(鲁药监发[2003]2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查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查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发展,制定本审查程序。
  一、申请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单位或申请人向开办企业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一)表1一式三份,并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1、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设立原因、可行性、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药店数量、人员组成情况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5、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1)(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
  6、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2);
  7、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3);
  8、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4);
  9、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10、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品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配送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11、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12、验资报告及银行系统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份当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一份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资料一律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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