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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在培训、就业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在培训、
就业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厦府办[2003]215号 2003年8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日显突出。为了解决新时期双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鼓励随军家属参加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为随军家属创造就业和施展才干的机会;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充分发挥随军家属的积极性,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为此,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下简称:随军家属)应持有师以上(含师级)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并报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再就业优惠证》相关政策,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培训服务。
  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随军家属可参照《再就业优惠证》相关的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四、随军家属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在工商登记管理和行政收费减免方面可参照《再就业优惠证》相关优惠政策。
  五、招收录用随军家属的企业或随军家属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可分别情况享有下列税收优惠。
  (一)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含60%),并提供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的证明,经所在区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税务部门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税务部门审批,自领取税收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每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本优惠政策。
  (三)税务部门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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