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使用范围:
  (一)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保费;
  (二)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报范围以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内容:
  (一)按户籍所在县级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结报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
  (二)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在县级市(区)合管办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均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免收 30% ,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免收 50% ,住院押金减半收取。
  (三)除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进行结报外,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结报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再予补助 60% ,且不受规定结报金额限制。
  第六条 医疗救助费用结报:
  救助对象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和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到县级市(区)合管办办理结报手续。为方便救助对象,县级市(区)合管办可委托镇(街道)合管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金由县级市(区)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县级市(区)合管办应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包括费用清单都应妥善保管,加强对费用结报的审核,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应予及时结付。
  (三)各级合管办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者;
  (二)将《救助证》给他人使用者;
  (三)违反《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者;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