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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1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的具体做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林局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农村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促进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以下简称《五保证》)或《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农村居民。
  第二条 医疗救助程序:
  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凭《五保证》或《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至户籍所在镇(街道)下辖的农村医疗合作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县级市(区)农村医疗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批准,领取《苏州市农村居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就医和结报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来源:
  (一)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县级市(区)、镇财政和街道资助资金的 20%-30% ,其提取的总额不低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 5% ;
  (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社会捐赠;
  (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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