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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
《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教育阶段教育
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166号)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三部门关于《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城镇低保对象子女基础

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有关工作和部署,体现党和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众的关心,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造成辍学的实际问题,更好的帮助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基础教育阶段学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联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由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建立对城镇低保对象子女教育资助制度。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正在享受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含企事业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学生)。
  (二)正在享受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通过陕西省统一中招考试,被西安市教育局及西安市中招领导小组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高中生(包括企事业单位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免交杂费。
  2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低保职工子女在本企事业子校就学的免交杂费。
  (二)高中阶段。
  1在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计划内统招高中生,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减免50%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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