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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四、资金管理
  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定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结算账户操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五、出入境
  (一)临时入境
  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
  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二)长期居留
  1、放宽下列外籍人员办理长期居留证的有效期: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申请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其他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3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申请有效期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
  2、上述外籍人员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有效期与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类签证。
  3、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返回工作类签证。
  (三)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受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沪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按规定不受理口岸签证的国家公民除外)。
  (四)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地区总部中的中国籍员工,如提供入台旅行证件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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