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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
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沪经贸审批[2003]823号 2003年8月21日)


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外经委:
  为了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和审批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外国投资者以投资性公司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外,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外国跨国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全部条件外,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如下材料:
  1、由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对拟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区总部代表)的授权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作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作为审批和验资的必备文件;
  8、市外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其余一律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设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审批。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并按工商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符合地区总部条件的,同时发给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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