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建委负责制定特大城市燃气、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市计委负责制定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特大渔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市质量监督局负责制定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大海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市交通口岸局负责制定特大道路交通运输、铁路道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市旅游局负责制定特大旅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市教育局负责制定特大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负责制定特大民用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报告的程序。
3、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措施。
4、应急救援系统的启动程序。
5、现场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包括:秩序维持;人员疏散;险情处置;伤员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6、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运输保障措施。
7、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8、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措施。
9、场外救援的措施及联络方法。
(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在本《预案》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关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已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