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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十九)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计委、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除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外,还应参与相应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都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存在问题、联络电话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
  1、市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3633944,3631831-417)。
  2、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3702131)。
  3、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4、各类特大安全事故归口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指挥部,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
  (一)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根据事故的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部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必要时紧急调动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与抢险工作,或请求专家和部队等外部救援力量支援。
  (四)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制定不同类别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分工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特大火灾、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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