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2003年末以前,市、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后,以下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进行: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原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法院裁决处置等原因进行的拍卖;
(四)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与。
四、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为使我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工作程序。
1.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定出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交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地依据。规划部门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各项规划指标时,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使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规划部门不得受理除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或竞得人以外的经营性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2.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地块做好权属调查、面积测量、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3.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对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开发资质证明。今后,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各类经营性用地立项审批手续。
4.对政府实物储备的土地出让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方案,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房产部门凭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方案和《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灭籍手续。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