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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国有土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程,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积极培育土地市场
  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要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拟出让的建设用地具体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条件,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培育土地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二、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今后我市以下国有土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省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
  (三)铁路范围内拟开发的经营性用地;
  (四)经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批准转让地方,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五)其他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形市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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