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被拆迁居民安置补偿款的15%。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价格销售。定销商品房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分别为45、55、65、75、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国土、建设、土地储备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拆迁人在政府城市建设中需使用定销商品房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居民动迁项目性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定销商品房批准文件,并核定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条 拆迁人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定销商品房批准文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就近安置和先拆先选购的原则,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项目拆迁实施情况的编号顺序,提供房源的区位和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居民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领《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制定定销商品房分配计划,并通知拆迁人和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
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在定销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组织被拆迁居民直接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政策、被拆迁居民购房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居民领取补贴等情况向被拆迁居民公布。
第十四条 市房管、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