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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8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
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135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定销商品的销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8月27日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和招标拍卖地块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数和面积的核定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定销商品房挂牌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采用产权调换或者以公房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居民不适用定销商品房政策。
  第六条 被拆迁居民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上靠一档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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