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3]180号 2003年8月29日)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一)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
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自备井污水处理费按照同类自来水价格中的标准执行。自备井具体水价是: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16元(价内含水资源费1.80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2.30元(价内含水资源费1.80元,污水处理费0.50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5.00元(价内含水资源费14.08元,污水处理费0.92元)。
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具体水价是: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52元(价内含水资源费2.16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2.66元(价内含水资源费2.16元,污水处理费0.50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7.82元(价内含水资源费16.90元,污水处理费0.92元)。
供水价格调整后,按照省物价局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3]58号)文件规定,取消对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和济南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