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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特诊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医疗
保险特诊人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3]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参加医疗保险特诊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大劳医字[2000]44号),现就参保特诊人员住院床位费的支付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符合《关于扩大特诊医疗待遇范围的通知》(大干保健发[1992]4号)规定,并持市卫生局颁发“特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享受副市级以上待遇人员每日床位费在70元以内的,其他人员每日床位费在35元以内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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