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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试行办法

  (五)改制前所欠的职工工资、原解除劳动关系欠发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
  改制中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相关费用。
  (六)科研机构企业化改制时,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不高于25%的资产,作为技术股权、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发明股权,股权按照责任和科技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在岗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股权,不高于技术股份的20%;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新增留利部分作为技术积累,按一定比例折成股份,划给在岗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七)其它应予剥离的费用。
  第十二条 从净资产中剥离第十一条所列费用后的剩余净资产,即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底价,成交价经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十三条 内部职工出资购买改制单位净资产,一次性付清购买价款的,可给予25%的折让优惠。价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按年均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购买改制单位净资产,在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即获得该单位全额产权;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价款前,应将改制单位资产抵押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抵押期间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从改制单位净资产中扣除各项费用时,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当国有净资产不足扣除各项费用时,可用土地资产抵补,仍未抵完的费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实行“零”价转让出售。
  第十六条 改制事业单位产权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协商定价等方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产权转让和出售收入(含土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作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安置专项资金。

第五章 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原则上应接收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在册职工,并代管原单位离退休人员,承担相关费用。事业单位改制后,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即行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依照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本人申请自谋职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改制单位一次性发放安置费。
  第十八条 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安置费标准:单位在册职工(合同制职工除外,下同),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发给上一年度本人平均档案工资一个月的工资额。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批准改制的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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