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案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对改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依法办理原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落实债权、债务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改制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土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其备案。对于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产权纠纷,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八条 资产评估结果,自批准改制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评估。
第九条 为减轻改制事业单位的负担,对总资产低于100万元,且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足40%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可以当年的资产审计报告代替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改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全部接受。改制时,改制单位应与债权人协商,签定承担债务协议。新企业从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原单位银行贷款的换据过户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应按照以下内容和次序剥离相关费用:
(一)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由改制后企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也可通过资产量化以实物形态入股。
(二)改制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确认后,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并缴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退休人员取暖费补贴、医疗补助费等,按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年(余命年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算,退休人员的活动费,按每人每年100元,以10年为满计算,从净资产中扣除,交给改制后的新企业作为长期负债管理,专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医疗费补助和活动费等。
(四)改制前职工参加住房改革所发生的优惠售房和全额集资售房之间的差价款以及公积金欠缴款,可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未参加住房改革的,按改制当年本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和房改个人负担的差额,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职工。